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上报高一级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上一级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作为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人员和被授权人员,可以在施工现场承担一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同时在旁站监理环节执行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任务,代行一定的职责。但是没有签字权。
必须指出,监理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是一种高智力服务。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运用自己的技术和智慧,有效的方法、手段及措施,实现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以达到合同预定的目标。对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有一个基本要求,但这一要求应是合理的。合理的具体体现就是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就是说每项工作都有人在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人海战术,人盯人的工作方法,与监理工作的本意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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