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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备考赢得先机
监理工程师的前景
1、目前全国在建工程保持在10余万个左右,而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共8万余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院、大专院校、建设单位、政府部门工作,故现场实际注册监理工程师还有很大的缺口。
2、对有志于在监理行业发展的人才来说,监理工程师确实是一条不错的职业发展道路。准备报考的考生可以放心报考。
监理工程师金卡班
单科¥1200,四科联报¥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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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导学
教材精讲
精讲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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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点题
基础必备知识
真题详解一本通
学科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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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复习要点
1、金卡班学员专属答疑通道服务;
2、学习进度提醒和督促 ;
3、金卡班学习资料包服务;
4、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
监理工程师钻石班
单科¥3000,四科联报¥9800
法规
合同管理
案例分析
三控
基础导学
教材精讲
精讲习题
串讲预测
考前点题
考前集训
基础必备知识
真题详解一本通
学科精粹
速通宝典
监理工程师AB卷
1、钻石班学员专属答疑通道服务;
2、学习进度提醒和督促 ;
3、钻石班学习资料包服务;
4、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
监理工程师的学习方法
要充分利用每道题的价值。如选择题,选出正确选项后还应指出其他选项为什么错;计算题还有没有其他解法(一题多解);题目条件发生改变后,解题方法会发生什么改变(一题多变)等。
另外一个就是做题的过程也要紧密联系考试用书,哪里不明白的,要在书上找出明确的答案,自己对这个知识点的疏忽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也要及时总结,避免以后犯这样的错误。
历年真题是一定要做的,不光单纯的做,还要认真研究,虽然理论上是说各年和各年的考题是不能重复的,单是其实重点的知识点是有数的,所以对真题的研究,可以让大家摸清考试规律和出题的大概方式,能节约很多时间和精力。
实力品牌 诚信经营,免你后顾之忧
主讲:《合同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副教授,授课通俗易懂,条理清晰,对考试大纲和教材微型知识点把握准确,对考试真题分析独特。
主讲:《三控》
任教于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讲解透彻,举例通俗易懂,融会贯通。重难点把握到位,授课风格风趣幽默,尤其适合基础差的考生。
主讲:法规、案例分析
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多年坚实的理论积淀以及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实操经验,教学方式深入浅出,条理清晰。
01
依据学员备考大数据进行智能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与授课老师协商分析,形成专属学习计划;
02
智能题库练习测试,专职教研答疑解惑;依据答疑数据,形成阶段性评价,智能推荐习题训练,全面消化吸收;
03
整合教学经验、考情信息和学员大数据,自主研发教辅资料;配备标准化讲义,及时更新智能题库;
监理工程师的好处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监理行业是依靠技术和管理进行服务的特殊行业。监理市场的竞争靠的是技术和管理实力,而技术和管理实力主要靠的就是人才。监理人才作为监理行业“高智能”知识和“高.....
进度控制(进度监理工程师负责 (1)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月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查。 (2)采用横道图统计法,定期编制实际进度与计划.....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让.....
目前,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设单位任意压低标价,在利益驱动下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大量使用民工。而这些问题仅靠监理单位是解决不了.....
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建设工程教育网|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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