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呈报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下同)在人才引进系统最后一次测评提交信息成功为准,在测评提交信息成功时,申请人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在撤回修改信息时,请注意申报年龄的问题。如撤回修改后重新测评提交信息,申报年龄及各项条件的计算均以重新提交信息的时间为准。重新测评提交信息后因超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年龄计算范例:如申请人1974年6月1日出生,2019年5月31日及之前为45周岁以下。
根据我市户籍系统管理规定,同一申请人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如果申请人之前曾申办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次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示,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以及本人情况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种:
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理入深户手续。”
2.“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次申报人才引进;或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选择后点击按钮“确认属实,同意作废之前信息并继续申报”进行申报确认后,方可继续申报。
本次调令获批时,之前的入户指标信息将作废。第1种未入深户的,之前调令予以撤销;第2种曾入深户的,之前调令改为待查状态,申请人今后在办理退休或其他业务需使用之前调令信息的,可向调令使用部门提供之前的入户证明材料来判定该调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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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身份情况,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有人事档案的申请人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申请人及呈报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调出单位、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申请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会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实情况不一致,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为准。
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子女信息时,填报“有随迁子女”的,需填写随迁子女信息,非随迁的子女信息不用填写。申请人填写随迁子女信息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且符合我市子女随迁相关规定,否则在公安部门入户时将无法正常办理。根据我市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申请随迁的子女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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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深圳市深入组织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共有56项照顾服务措施,其中就包括投靠子女可落户深圳。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子女具有深圳市户口且在深圳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深圳市居民户口:
1、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3、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社会保险待遇方面
①除了医疗保险要高些外,深户居民的社保卡上每年的社保金额至少可以多出3千多块,门诊看病可以刷卡,医疗保险的5%进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出2%,企业出了另外的3%,有相当于60%的报销比例,住院只须支付10%的费用。
②深户的新生儿就可以办少儿医保,孩子没入园或入学,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办理少儿医保,或者自己去社保局办理;非深户的孩子要入园或入学才能办。
③当你失业了,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加上补贴每月差不多800元失5业金。
④深户社保可实现医疗看病刷社保卡报销,小到感冒发烧,大到住院医疗,都能报销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⑤购买社保累计15年,可以领到4000-5000的养老金,不必担心养老、疾病问题,退休时均可享受按月领养老金及医保。
可以落集体户口有以下七类人: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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