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1各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或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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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用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不涉及“为什么”和过程推导。考试用书的内容完全是针对考试大纲的知识点编写的,考生只要把考试用书的知识点掌握住了,考试应该可以。由于时间有限,建议考生不再去扩展知识面。由于考试用书的知识点阐述非常简练,所以若考生对某个知识点存在疑问,可查阅其他参考资料以加强理解和记忆。
由于考试用书编写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知识点之间的系统性、逻辑性、推理性、关联性相对薄弱,对应考者来讲,理解、记忆和弄清知识点的内在含义和相互关系较困难。因此,建议考生查阅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对于真正掌握、熟悉和了解有关考试大纲中的知识点来讲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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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你已经有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的证书了,还想再考一个其他专业的,这个其他专业就叫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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